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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的责任

来源:成都资深律师   网址:http://cdls.viplaw.cn/   时间:2015-05-22 1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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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合同的责任

  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侵害合同债权的客观行为。违约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违约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

  (2)违约行为具有客观性。

  (3)违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并且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二、预期违约及其责任

  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一)预期违约两种形态的构成

1.明示毁约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合同。

  第一,违约方已明确提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合同义务到期前提出。

  第三,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第四,当事人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无正常理由。

2.默示毁约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且对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构成默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一方已陷入不能履行的困境或已丧失履约的信用和条件,即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具体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第二,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三,被认为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

(二)预期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

  (3)债权人还可以拒绝对方的毁约意思表示,坚持合同的效力。

三、实际违约及其责任

  (一)不履行的构成及其责任

  理论和实践上,一般将不履行分为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无能力和条件履行合同义务。

  不能履行有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之分。在合同成立时债务人即不能履行,为自始不能履行;在合同成立后,债务人不能履行为嗣后不能履行。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拒绝履行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存在有效的合同,即合同效力无阻却事由存在。

  第二,应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拒不履行是指义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不履行合同。

  第三,拒不履行人应实际有履行的能力,如果其无履行的能力则构成不能履行。

  第四,拒不履行无正当理由。

  (二)履行不当的构成及责任

1.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指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而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予履行的行为。迟延履行广义上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给付迟延。

  (1)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债务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2)受领迟延。受领迟延又称为债权人迟延,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做出履行时,未以及时接习债务人的履行。

2.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也称瑕疵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不适当履行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人已做出了履行;二是履行的标的在质量上不符合规定;三是不适当履行无正当理由。

  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首先是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责任.如按约定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非违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和减少报酬,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不适当履行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不适当履行行为,称为加害给付行为,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而给对方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行为。

  加害给付,由于既侵害了债权人期待的履行利益,又造成了履行利益外财产和人身的损害。

  因而既违反了《合同法》,又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既可要求加害给付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从公平原则考虑,债权人只能从中行使一项请求权。

3.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在数量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4.履行方式不当

  履行方式不当,指债务人履行合同在履行的具体方式方法上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履行方式不当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非违约方可请求继续履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事件,又称缔约过失要件,是指借此推定缔约过失责任成立与否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行为;其主观要件则表现为违反先契约义务债务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就其根本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属于过错责任,如果缔约人没有过错,原则上就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概括如下:

  (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行为。

  (2)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4)因果关系。

五、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1)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

  (3)免责条款旨在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4)免责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该条款无效。

  (二)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1)签字。

(2)提请注意。

(3)系列交易。

  系列交易,是指当事人之问连续地、重复地进行相同类型的交易活动。

(4)商业惯例。

(三)免责条款的效力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4)免责条款不得排除合同当事人应负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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