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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12 月8 日, 某石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石材公司) 与某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建筑公司) 签订了 《石材公司员工综合大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建筑公司为石材公司建造员工综合大楼,承包范围全部土建和配套工程。工期为2002 年12 月10 日至 2003 年9 月10 日, 程总造价人民币3200万元。建筑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始施工,具体施工部门是该建筑公司某施工队,李某作为施工队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管理。
工程交付时, 石材公司组织有 关部门对综合楼进行验收。验收表明,该楼质量低劣,许多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石材公司遂以建筑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法院受理后,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确认实际施工质量均达不到设计要求,评定为不合格工 程。又查明,李某的施工队与建筑公司属协作型联营关系。根据他们的联营协议规定: 施工队对工程具体实施 责,包括对施工质量、经济责任负责。建筑公司对技术负责,收取总承包价款的 15% 技术管理费。双方经济各自 独立,自负盈亏。
法院在处理此案有两种意见: 其此案的焦点是:建设工程挂靠经营,承包人和挂靠人对工程质量责任应如何承担。
国家法律对上述挂靠行为是严厉 禁止的。今年初建设部公布的《房屋建 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 法》再次重申: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 业名义承揽工程。现就挂靠经营这种现 象的特征、常见形式、法律责任和预防措施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所谓挂靠是无资质或资质低的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个有资质或高资质的单位名义承揽施工工程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特征:
1 . 挂靠人无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虽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但没有与所要从事的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 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与所从事的建筑活动要求 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3 . 挂靠人往往以被 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到施工活动后,以自己的人力、财力、物力自行组织施工,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被挂靠人也仅仅是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出 具名义及办理各项形式上的手续,而不实施施工管理,更不承担技术、质量、 经济责任。
案件解析
结合此案,李某的施工队本 身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其为了 赢利以协作型联营形式借用建筑公司资 司和施工队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 意见是,石材公司与施工队已形成事 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质量责任 应由施工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