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资深律师 网址:http://cdls.viplaw.cn/ 时间:2015-04-24 10:04:13
在我国,婚姻法不宜称为婚姻家庭法,这是因为,家庭法是家庭方面的法律,其调整范围要比婚姻法所调整的家庭关系广泛。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等许多家庭肩负着生产职能,一些家庭成员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内部债权债务关系虽属家庭关系,但基本不为婚姻法所调整。继承也属家庭关系,但其为继承法调整,不为婚姻法调整。婚姻法主要调整婚姻关系,也仅是亲属法的组成部分。这次修改婚姻法,一些人建议将法的名称改为婚姻家庭法,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