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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领域贿赂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

来源:成都资深律师   网址:http://cdls.viplaw.cn/   时间:2015-04-24 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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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贿赂罪】今年3月份以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连续查处7件贿赂案件,其中建筑领域贿赂案件突出,3件涉及建筑工程的发包及招投标,1件系房屋装修工程,1件系为建筑商发放贷款。作者就近期查处的几件建筑领域贿赂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以期做到较好的预防。 一、案件特点 1、受贿者多为“一把手”或手握实权的人。梁平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此类受贿案件5人,其中4人为单位“一把手”,占80%. 2、受贿者文化素质较高。5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的两人,其余为大专文化,他们对受贿的违法性具有较充分的认识。 3、受贿者年龄较大,多已步入中老年阶段。从查处的5件受贿案看,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已满38周岁,40岁以上者4人,占80%,平均年龄46.8岁。 4、受贿次数多,金额与权力成“正比”。从几起受贿案看,受贿次数最多的竟达100余次,最少的也有3次。曾担任招标投标所负责人的孙某某,因掌握着包工头建筑工程中标的命脉,各建筑承包商为争夺项目,纷纷送钱送物,随着时间的推移,项目的资金增大,贿赂额也逐渐增大,最后形成按标的额百分点计收贿赂。孙成为“权力寻租”的腐败分子,该员自96年至2001年共收受贿赂近20次,金额达数十万元。成为我院查处案值最大的受贿案。 二、案件成因 1、建筑行业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由于建筑行业多数建筑商挂靠建筑公司,以公司名义,个人出资承揽工程,房屋建筑周期短,资金周转快(多数为业主预支承建),数额巨大,因此,利润率较高,利润空间大。由此形成各包工头为承包到工程使用非正常手段,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人及招投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以获取工程,以至形成建筑领域相对固定的行贿“行情”。 2、监督流于形式。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要求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但是当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与招标机构形成“猫鼠一家亲”时,便会使权力与金钱的天平发生倾斜,使非法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监督便失去力度,甚至流于形式,由于这种暗箱操作很难被发现、揭穿,实质上,招投标的成功与否只在权力者的股掌之中。 3、“捞一把退休”的心态突出。从查处的几件受贿案看,有4人年龄都在40岁以上,其中一人已年近退休,平均年龄46.8岁,他们大多数深感自己政治前途已到终点,提拔重用无望,为满足退居二线或退休后生活更加富足,便千方百计“出租”权力,捞取不义之财。 4、“卡要”成为习惯。由于权力过份集中,导致掌握实权者形成了不拿钱不办事的腐败恶习。我院在查处某学校出纳受贿案时发现该出纳在短短两年间,收受或索要贿赂100余笔,聚敛不义之财约5万元。 5、招投标行业中执行法律不力。招投标代理机构本应是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投标代理机构系为工程的发包、承包代理中介服务。但是因其垄断地位导致权利过于集中,该组织中的当权者则利用这一服务机构钻法律空子,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搞“暗中操作”,大肆捞取好处。在查处孙某某受贿案过程中一行贿人供认“不给钱,就休想越过招标关”。可见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远大于法律规范的约束力。 三、预防对策 为有效遏制建筑领域腐败的发生,应对各建筑商承包、发包单位及招投标代理机构采取如下对策: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执法者的守法意识。从查处的几案件看,他们在悔过书中无不谈到没有认真改造好自己的主观世界,“一心向钱看”使他们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直到锒铛入狱,才如梦方醒,此时才深知当初加强思想政治学习的重要。由此可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法律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树立执政为民,遵守法律的意识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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